投标人对其编辑投标文件拥有著作权吗?
在招投标活动中,投标人甲公司参加了A项目,在编辑投标文件并递交后中标了。
随后在由同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下的B项目中,乙公司投标中标了。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在B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与自己在A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有大部分雷同,技术施工方案、工艺组织流程等技术方案大同小异,仅作部分文字调整。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上告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。投标文件能被拒收吗?在这种情况下,甲公司对其编辑投标文件拥有著作权吗?
法院认为,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而甲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是专门针对A项目工程的要求特性所编写的,其核心内容、技术方案凝结了投标人的劳动喝创造力的智力成果。据此认定,甲公司对其编制并署名的投标文件依法拥有著作权,非经权利人同意,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使用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,乙公司非正当性的复制使用了甲公司作品的独创性成果,属于侵犯了甲公司的产品著作权。
因此,投标人对其编辑投标文件拥有著作权。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。招标人和投标人独自创作完成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,属于《著作权法》上的“作品”。任何人未经招标人或投标人许可,不得发表、修改、复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。如果投标人复制了他人的投标文件投标,就属于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。
所以我们在制作标书时,最好是自己编制,如果不懂,也可以找专业的标书公司来代写。不要随意使用网上下载的投标文件,这将面临被权利人告上法庭的风险,也是对他人著作权非常不尊重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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